河南省奶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河南省奶业协会会员(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协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奶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更有效地提高协会为全省奶业及相关行业工作者服务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省现代奶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凡从事奶业生产及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奶业生产及相关产业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者,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者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个人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填写《河南省奶业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或《河南省奶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申请单位会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三)协会秘书处审核;
(四)副会长单位、副秘书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由协会颁发标牌,其他单位会员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个人会员由协会登记注册;
(五)副会长单位、副秘书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其法人代表直接作为相应的会员个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二)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待遇;
(四)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等权利;
(五)优先在协会网站、刊物等媒介,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产品与企业宣传等信息;
(六)优先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并享有信息发布、广告刊登、会展参展等优惠政策;
(七)有权要求本协会对其合法权益依法给予维护;
(八)有权要求本协会向政府反映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
(九)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长期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四)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宣传普及奶业生产的科学知识,推广优良品种及先进生产技术;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任期每届5 年,会员费按届一次性缴纳。单位会员每届缴纳会费标准:副会长、副秘书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0000 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0000 元;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00 元;一般单位会员每届缴纳会费1000 元,个人会员每届缴纳会费500 元。
第十二条 会费及其他经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标牌证书等开支;
(二)协会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组织举办各种会议活动时给予会员单位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奖励;
(八)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会员会费每届一次性缴纳,一次交清。可通过银行汇款,也可直接缴纳现金,协会统一开取“河南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户名:河南省奶业协会,开户行:中行花园支行丰西支,账户:261101018671
第十四条会员应按照本协会相关规定,一次性缴清当届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六条 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税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均须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的,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等有关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畜牧业或其它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会员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申请报告秘书处,单位会员应交回会员证。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以正式书面材料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一条 未按要求办理会员换届登记申请者,不缴纳会员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