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以及《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三项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将于2023年2月22日起正式实施。
2022年我国共计进口各类乳制品327.19万吨,同比减少17.1%,进口额139.36亿美元,同比增长0.8%。
其中婴配粉进口26.56万吨,同比增加1.5%,进口额44.36亿元,同比增加2.5%,均价16703美元/吨,同比增加1%。
主要来自欧盟占72.4%、新西兰占21.4%、澳大利亚占2.6%、韩国占2.3%。
2023年是新国标落地和二次配方注册的关键一年,现将有关进口婴幼儿辅助食品海关检验和政策法规做简要介绍,以期为相关企业的进口合规助力。
乳品进口海关检验要点
1、配方注册
进口的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产品配方注册手续,并获得其颁发的产品配方注册号。
2、官方证书
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随附国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海关总署确认样本的卫生证书。
3、原料控制
含畜禽肉类原料的罐装辅助食品不得来自海关总署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网址: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557/index.html)中。
4、准入管理
生产上述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均须在海关总署办理注册手续并在总署网站予以公布。
5、标签检验
直接向消费者出售的上述预包装食品均需要加贴中文标签。需要指出的是,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我国境内加贴。中文标签的标示内容应当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6、期限管理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准进口。
7、检测报告
婴幼儿乳基配方食品首次进口的,应当提供我国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8、检测出证
海关对进口的婴幼儿辅助食品进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作为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法定凭证。检测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乳品进口相关政策法规
1、2022第136号(海关总署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
新国标实施在即,海关发布的2022年第136号公告文件,对相关产品的进口执行标准问题进行了要求。
一、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境外企业应按新国标生产输华食品。在新国标实施日期前生产、进口的符合原国标规定的产品,根据国内标准实施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可在保质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二、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实际进境的上述产品时,必须填报“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应与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一致,具体填报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上述要求分别自各新国标实施之日起执行。
2、第248号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2022年1月1日,中国海关总署开始执行《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即第248号法令。
法令要求对向中国出口的海外食品、冷库储藏设施以及少量动物饲料进行登记。根据第248号法令,乳制品隶属于18类需海外生产商通过其国家或地区向中国海关总署登记的产品之一。
3、第249号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在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249号令,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乳品,包装上还应标注有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4、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2022年1月1日起,原《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废止,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部分相关要求继续有效,海关对此进行了公告:
内容包括:
1、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过中国海关核实证书样本,并涵盖指定信息的卫生证书。
2、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3、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4、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有四种: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企业实验室,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5、对公告所指的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等产品定义给出了具体的解释。